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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旖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终25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乐海南里25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日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合,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旖,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审第三人:福建天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港中路1690号万翔国际商务中心3#楼8楼806室。
法定代表人:陆淑文,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邓志龙,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上诉人厦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旖、原审第三人福建天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邓志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7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762元,减半收取2881元,由上诉人诉人厦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培芳)
审 判 员 (周汉聪)
审 判 员 (龙 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 林毓 琦)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