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724执6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忠明祥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2456517D。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富卓华祥汽车零部件(绵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69743749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苏忠明祥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富卓华祥汽车零部件(绵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99116.46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线下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并采取了限高惩戒,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