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忠明祥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忠明祥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辖终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忠明祥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丰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245651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6089818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理人成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9民初120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认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