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辖终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忠明祥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丰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245651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6089818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理人成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9民初120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认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