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忠明祥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江苏忠明祥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12077号之一 原告: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6089818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理人成员。 被告:江苏忠明祥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丰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4245651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忠明祥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5元,减半收取4062.5元,由原告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