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忠明祥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嘉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江苏忠明祥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民终15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嘉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镇龙二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忠明祥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嘉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忠明祥和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9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庭询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忠明公司向嘉丰公司承担因质量违约赔偿5517553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忠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嘉丰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了完整的证据,足以证明忠明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且导致嘉丰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忠明公司产品质量问题表现为:1.座椅调高泵自动下沉。该质量问题自2019年5月5日发生第一起座椅下沉事件起,共计发生同类事故750起。经多方会议协调,要求限期整改,但直至双方合同期满忠明公司仍无法解决,最终导致吉利公司暂停订单,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座椅调角器不良。产品型号为FE-3AG座椅,在吉利公司调试时批量出现解锁器解锁行程大,造成靠背调节磨齿现象,忠明公司一直不积极配合解决,造成嘉丰公司被罚款及订单大幅下降。3.座椅滑轨异响。产品型号为FE-3AG座椅,在吉利公司调试时批量出现解锁器解锁行程大,造成靠背调节磨齿现象,忠明公司一直不积极配合解决,造成嘉丰公司被罚款及订单大幅下降。二、上述质量问题,有吉利公司出具的相关意见、四方会议纪要、邮件、忠明公司的质量问题分析及整改计划等证据证明。根据合同及四方会议纪要等约定,忠明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嘉丰公司已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对忠明公司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是否供应合格产品作出审理,更没有对忠明公司对应的违约责任进行审理,存在明显错误。三、根据合同约定,忠明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产品采购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若因乙方(忠明公司)原因导致甲方(嘉丰公司)和甲方主机厂停线或质量罚款,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因忠明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已经导致包括产品退换、停线减产、客户罚款等损失。2.根据《关于MA座椅下沉问题的会议纪要》约定,忠明公司应按纪要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整改,超过时间节点,按照10000元每天进行考核。综上,忠明公司的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无法整改,给嘉丰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忠明公司辩称,其意见与一审陈述一致。嘉丰公司二审上诉请求系新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另行解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嘉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忠明公司承担买卖合同的产品质量责任及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约定的违约金共计15431650.9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忠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30日,嘉丰公司和忠明公司订立《2019071601号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需方)嘉丰公司,乙方(供方)忠明公司。签订地点:宁波慈溪龙山。一、产品名称均为座椅滑轨、升降机构、调整机构总成,规格型号均为总成(1套),零件号和价格:FE-1/2、不含税单价250元每套,FE-3、不含税单价250元每套、总成1套已包含TGG调高器一只不含税单价40元每只,FE-3AC、不含税单价250元每套、总成1套已包含TGG调高器一只不含税单价40元每只,注:送货时请配上送货单,并在送货单上写明合同号,否则甲方不予验收。二、采购计划单:1.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发送给乙方的采购计划单(具体格式见附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采购计划单明确甲方采购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时间。2.甲方于每月30日前提供下个月的订单及下下个月的预测订单,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向乙方发送采购计划单,乙方应在接到采购计划单三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可按采购计划单供货,乙方不能满足甲方要求应书面告知甲方,否则视为对甲方采购计划单的认可,乙方应按时完成。三、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和保密要求: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并应符合乙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图纸、样品等)及符合甲方的使用目的,保证期限为三年或十万公里。四、交货方式:乙方送货至甲方仓库,运费由乙方承担。五、包装标准:包装必须完好,确保产品不受损害。六、验收:按第三条质量技术要求验收,验收入库不能作为产品合格的依据,若甲方使用产品或销售后发现质量问题的,有权随时执行(三年或十万公里)。七、价款结算方式及期限:每月10日前由甲乙双方核对上月进货数量,经双方核对正确后乙方于本月25日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并入账,账期90天,到期支付,支付方式为承兑汇票,限于甲方收到乙方正确有效的发票之后开始计算。如到期货款未按时支付按银行利息计算并支付于乙方。八、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交付产品或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交付产品,甲方继续需要的,每逾期一天,按实际造成甲方损失的金额进行罚款,在当月货款中扣除。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和甲方主机厂停线或质量罚款,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应付款超过30天未支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九、纠纷解决办法:协商不成向原告方人民法院裁决。本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十、乙方在甲方房屋租赁面积200平方,按每平方20元收费。开始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包括服务费用等其他)租赁费用直接在货款当中扣除。自2019年4月1日期起,甲方提供60平方的周转场地给乙方。十一、如乙方不打算继续合作,乙方应提前六个月通知甲方以保证甲方正常生产。如未执行乙方所在甲方货款全部归零。如六个月后正式退出,双方在进行友好协商后期的市场问题。十二、关于2019年让利事宜等B15车型以及FE-5A车型开始正常批量后在进行以上车型的价格以及2019年FE-3AC车型的让利3%协议。(让利金额在此两个车型货款当中扣除)。十三、附件(产品价格明细表)是主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产品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9年11月27日,嘉丰公司和忠明公司订立《2019111501号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为B15前排正驾电动滑轨不带记忆等。合同对采购计划单,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和保密要求,交货方式,包装标准,验收,价款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纠纷解决办法的约定同《2019071601号产品采购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中所列的双方地址、传真即为双方约定地址,如有变动,因事先另行书面通知……。十、如乙方不打算继续合作,乙方应提前六个月通知甲方以保证甲方正常生产。如未执行乙方所在甲方货款全部归零。如六个月后正式退出,双方在进行友好协商后期的市场问题。十一、2019年乙方供给甲方的FE-3AC车型总产值的让利3%在B15车型以及FE-5A车型货款中扣除。2019年11月27日,嘉丰公司和忠明公司订立《2019111502号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为FE-5A前排正驾外手动滑轨等。合同对采购计划单,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和保密要求,交货方式,包装标准,验收,价款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纠纷解决办法的约定同《2019071601号产品采购合同》《2019111501号产品采购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中所列的双方地址、传真即为双方约定地址,如有变动,因事先另行书面通知……。十、如乙方不打算继续合作,乙方应提前六个月通知甲方以保证甲方正常生产。如未执行乙方所在甲方货款全部归零。如六个月后正式退出,双方在进行友好协商后期的市场问题。十一、2019年乙方供给甲方的FE-3AC车型总产值的让利3%在B15车型以及FE-5A车型货款中扣除。忠明公司与嘉丰公司自2018年11月开始发生交易,一开始未订立书面合同,忠明公司最后一笔送货是在2020年2月,三份采购合同的订立均系事后订立,实际的送货时间早于合同订立的时间。2019年5月27日,吉利公司、浙江新岱美汽车座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岱美公司)、忠明公司在吉利公司技术部召开“关于MA座椅下沉问题的会议”,纪要:1.引起座椅下沉的主要原因是新岱美公司二级供方忠明公司生产的调高泵内部滚柱混装,根据其内部排查为其他型号滚柱混装及新员工未按要求操作导致。根据新岱美公司及忠明公司汇报结果,新岱美公司承诺座椅下沉市场反馈故障数量不超过56起,若超过56起新岱美公司同意吉利公司启动活动预案,活动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新岱美公司承担。2.……。 2020年1月19日,忠明公司向嘉丰公司发出沟通函:由于嘉丰公司长期拖欠忠明公司货款,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贵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尚欠货款(已开发票)15668999.89元,(未开票)2528546元。按合同超期应收账款为7593270元,要求嘉丰公司尽快安排付款。并告知嘉丰公司,忠明公司将暂缓发货。2020年4月15日,嘉丰公司向忠明公司发出两张采购订单:载明采购方嘉丰公司,货物名称为B15前排正驾电动滑轨不带记忆1000把,共有16项,最少的一项货物数量为1000;FE-3滑轨总成,最低数量为2000,交货时间2020年4月23日,联系人***。发件人为***,收件人***。2020年4月16日,忠明公司针对嘉丰公司《延期付款申请》回复:不同意延期付款。理由:拖欠的货款在疫情出现前已发生,疫情不影响付款。2020年邮寄的发票嘉丰公司拒绝入账且无理由退回,缺乏付款诚意。已起诉。鉴于已提起诉讼,且嘉丰公司拖欠巨额货款,嘉丰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发送的采购单无法接受。对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嘉丰公司对相关邮件进行了公证并予提交。(2020)浙甬永证民字第2253号。发件人***(***),收件人***(***),日期2019年12月24日,标题《关于因座椅质量问题被降低份额事宜》邮件中描述“因滑轨松旷异响问题,整改1个月没有见效果”导致杭州湾份额被降低15%。***发给***(***),时间2019年12月28日《关于北仑公司停止我公司供货事宜》,邮件描述“2019年11月26日期,北仑公司路试发现新岱美右前座椅滑轨批量异响,发生三期,经分析得知新岱美公司二级供方忠明公司内部滑轨生产失控。且新岱美公司、忠明公司均无有效措施,故对新岱美停用。”2020年1月2日,胡总tonyhuOtysan.cn,因贵公司滑轨异响,导致我司FE-3AG车型在北仑12月份停产,至今未恢复。同时杭州湾1月份份额被降低15%,造成很大损失。2020年3月27日,胡总向***邮件发送损失清单,并表明后续按照清单索赔。附件情况包括:忠明公司调高泵不良、调角器不良、滑轨不良、核心问题未处理,造成新岱美公司损失。”登录吉利geelysrm系统。邮件包括:2015年1月20日,chenxiao001ngeely.com陈效发送给新岱美公司的邮件《外协零部件遏制检验的通知》。***于2018年3月23日发28送给新岱美公司的《关于2018.3.23右前座椅螺栓未打紧导致座椅异响问题的考核》邮件。此外,嘉丰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对证据进行保全。(2020)浙甬永证民字第2078号公证书载明:嘉丰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嘉丰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我处申请对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镇龙二路333号的嘉丰公司仓库中部分货品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通过录像和拍照形式进行了如下取证行为:一、查看相关快递箱。二、查勘仓库内的其他相关货品。附件照片包括:嘉丰公司外景,黏在包装箱外的顺丰速运单,记载“收:***,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镇龙二路嘉丰公司”“寄:***,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开箱后的照片包括汽车座椅总成,包装箱外还描述由故障现象,型号FE-3MA等,包括“两小时下降至最低等”。2021年5月13日,嘉丰公司向公证处申请对两组证据进行保全。(2021)浙甬永证民字第3179号公证书载明:嘉丰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嘉丰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我处申请保全网页证据公证。公证员通过录像的形式进行了如下取证行为:一、新建文件夹,新建word1文档(命名为嘉丰邮箱);二、登入账号为yuanqing.li@xindaim***的企业邮箱,浏览相关文件并下载相关附件;三、退出上述邮箱后,登入账号为youtao.song@xindaim***的企业邮箱,浏览相关文件并下载相关附件;四、新建word2文档(命名为嘉丰邮箱补充2021.5.13),登入账号为yuanqing.li@xindaim***的企业邮箱,浏览相关文件并下载相关附件。相关文件记载了标题为“关于市场退回件处理会议记录”、“关于西安出租车座椅下沉事宜”、“关于我司因滑轨问题导致北仑停产及杭州湾降份额事宜”、“关于贵司核心件不良问题的索赔”、“答复:关于市场退回件处理会议记录”、“FE-3滑轨路试异响分析报告”、“答复:针对市场下沉座椅及市场索赔件的索赔单”、“答复:FE-3调角器靠背晃动异响分析报告”等邮件往来。(2021)浙甬永证民字第3181号公证书载明:嘉丰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委托代理人***向我处申请保全网页证据公证。公证员通过录像的形式进行了如下取证行为:一、新建文件夹(命名为浙江嘉丰2021-5-13,在文件夹中新建word文档命名为浙江嘉丰2021-5-13),进入“吉利控股集团采购平台”,适用用户名为“574244”进行登入,浏览相关信息并导出。相关文件记录了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吉利发生多起线上质量索赔记录。2020年4月1日,忠明公司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嘉丰公司支付货款15431650.90元及逾期利息。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81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嘉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忠明公司货款15431650.90元及利息(利息以15431650.9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后嘉丰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苏05民终71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嘉丰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其诉请的事实与理由是忠明公司的行为触发了双方合同约定的货款清零条款,诉请金额是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嘉丰公司应付忠明公司的货款金额,因忠明公司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嘉丰公司造成的损失嘉丰公司在本案中不作主张。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嘉丰公司的货款清零的主张是否成立。对该争议点,嘉丰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三份产品采购合同均约定“如乙方(忠明公司)不打算继续合作,乙方应提前六个月通知甲方(嘉丰公司)以保证甲方正常生产。如未执行乙方所在甲方货款全部归零。如六个月后正式退出,双方在进行友好协商后期的市场问题(以下简称货款清零条款)”,在忠明公司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忠明公司一直怠于质量整改,没有在2019年6月15日前整改完成,忠明公司已经超过六个月未向嘉丰公司持续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已经严重影响嘉丰公司的正常生产并造成巨大损失。且在嘉丰公司给予忠明公司整改宽限期满后,忠明公司依旧无法合理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实质表明忠明公司在客观上已无法同嘉丰公司继续合作,忠明公司的行为已经彻底违反了上述合同的约定,应货款清零。忠明公司认为就算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应按合同的有关产品质量的违约条款处理,产品质量纠纷并非成就货款清零条款的条件。合同期内忠明公司向嘉丰公司在持续供货,并没有不打算继续合作。一审法院认为,1.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即2019年12月31日之后,忠明公司是否存在触发货款清零条款的行为,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3371号案]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7126号案]都已对嘉丰公司应货款清零的抗辩作出评判,对嘉丰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故对此不再作评判。2.根据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3371号案认定的事实,在合同期内忠明公司在持续向嘉丰公司供货,嘉丰公司诉请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即忠明公司所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忠明公司整改又不及时,超过六个月未向嘉丰公司持续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严重影响了嘉丰公司的正常生产并造成巨大损失,但该些事实就算属实也不符双方对货款清零条件的约定。3.2020年1-2月期间,嘉丰公司仍向忠明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且在忠明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嘉丰公司支付货款后,嘉丰公司于同月15日函告忠明公司要求按批次延期6个月支付,并未主张货款清零。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嘉丰公司货款清零的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嘉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嘉丰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浙江嘉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390元,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嘉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嘉丰公司和忠明公司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忠明公司曾另案提起诉讼要求嘉丰公司支付货款,根据生效裁判文书嘉丰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可另行处理。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嘉丰公司明确其诉请的事实与理由是忠明公司的行为触发了双方合同约定的货款清零条款,诉请金额是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嘉丰公司应付忠明公司的货款金额,因忠明公司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嘉丰公司造成的损失嘉丰公司在本案中不作主张,故一审法院对嘉丰公司未主张部分未予审理。现嘉丰公司二审中主张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要求忠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已超出其在一审中诉请所主张的范围,忠明公司也表示不同意在二审中就该诉请进行审理,要求另行解决,在此情况下,本院不再对嘉丰公司该项诉请进行审理,双方可另行解决。综上,嘉丰公司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423元,由上诉人浙江嘉丰汽车座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