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897某某与某某、江苏中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897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男,199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江苏中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汤山片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孙圣。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梁 茜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