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4民初556号
申请人:江西红新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贤医疗器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1658187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法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成都市***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研发及行政中心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MA61XN1P2Q。
法定代表人:黄**刚。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红新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案外人***以其自有的坐落于***新区【(2019)南昌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提供担保,并承诺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坐落于***新区【(2019)南昌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晓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