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1民初2947号之一
原告: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明星村乌牛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辰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2019年9月4日,庄辰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庄辰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