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6民初30375号
原告:浙江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某某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某某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佛山某某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17341.3元及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9月4日止为42024.88;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700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采购预制构件工装及模具,于2022年8月6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对产品的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应模具,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截至2023年9月4日止,被告尚欠货款417341.3元未支付。因被告长期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佛山某某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金额为417341.3元,但付款条件未成就,故不应支付货款及利息。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对账,原告未出具请款单,原告主张的利息按lpr四倍无任何依据。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转账记录、发票、联系函等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预制构件工装及模具,对产品的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应模具。截至2023年9月4日止,被告尚欠货款417341.3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予以清偿,被告欠原告货款417341.3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予以偿还。被告辩称付款条件未成就,本院认为该理由不足以对抗原告提出的支付货款的诉请,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利息,本院予以调整。原告诉请律师费等有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某某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货款417341.3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被告佛山某某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及保函费用7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25.5元,保全费2966.83元,合计7292.33元由被告佛山某某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