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领伦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1执1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明星村乌牛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单春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秋坤、陈牡芳,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广西领伦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10号服务综合楼广西建设工程管理中心3楼。
法定代表人:魏银宇。
申请执行人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领伦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21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07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及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23071元未受偿。
鉴于被执行人广西领伦航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广西领伦航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罚款决定书,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人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广西领伦航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521执16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许建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