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99号之二
原告: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明星村乌牛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单春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秋坤,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腾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府东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兴。
原告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腾雄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河北腾雄科技有限公司多次拒收本院相关材料,故本院委托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代为送达,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 俭
人民陪审员 王烈颖
人民陪审员 李情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施青
书 记 员 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