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腾雄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521民初3278号

原告: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明星村乌牛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单春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秋坤,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腾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府东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兴。

原告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辰公司)与被告河北腾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雄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庄辰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腾雄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定作款1414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庄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茹秋坤到庭参加诉讼。腾雄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6日,腾雄公司向庄辰公司定购18套模具墙板。2019年7月5日和7月6日,庄辰公司分2批向腾雄公司进行了交付。2019年8月8日,庄辰公司向腾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墙板模具金额270314元。2019年6月27日和9月20日,腾雄公司向庄辰公司分2次共计支付定作款128900元,尚余定作款141414元至今未付。庄辰公司多次催讨未果,纠纷成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腾雄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41414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河北腾雄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利息以货款本金14141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浙江庄辰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1564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34元,由被告河北腾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姚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施青

书 记 员 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