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民初2508号
原告:深圳市仰天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社区艺展四路8号国际艺展中心设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鑫街15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仰天标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仰天标识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仰天标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高强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