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03民初6196号
原告:安徽明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京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5702765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南谯中路2599号高速东方天地商业D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UEP1T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明源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滁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安徽明源建设有限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