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03执1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明源电气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菱溪南路2069号商业2069室,法定代表人:杨华菊,机构代码:91341102057027650M。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54岁,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明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906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