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源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03执1732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明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名下尚有房产等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滁州丰乐大道2429号官塘小区10幢2单元302室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