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恢139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明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京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江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5月25日出生,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长乐小区18栋2单元101室,现住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明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和2021年7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已两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包括银行、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足额财产,并已将余额扣划至我院账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我院已依法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邵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