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源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明源电气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03执17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明源电气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菱溪南路2069号商业2069室,法定代表人:杨华菊,机构代码:91341102057027650M。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54岁,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明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连名下有车牌号为皖M×××××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并锁定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机动车;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