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0102民初91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某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安徽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第三人:***,男,汉族,1980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向原告支付延期租赁费125080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96117元(详见计算清单)以上共计134692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和两第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9日,被告从发包人安徽省某某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处(曾用名:安徽省某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路与姑溪路交叉口高速某某·春某里1#楼、4#楼~13#楼、幼儿园、日照商服中心及地下车库(一期)工程。后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签订《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春某里1#、4#、5#、6#、7#、10#、11#楼及日照商服中心主楼、配电房、地下车库等外脚手架安拆工程施工,包括地下室内支撑体系、临边洞口防护等范围所有外脚手架搭拆。承包方式包人工、包主材、包辅材。租赁费采用综合单价,按照相应工作内容图纸建筑面积计算。延期按照单栋楼面积每天按照0.1元/㎡标准进行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脚手架的出租义务及搭建的附随义务。2018年5月8日,案涉项目经理***、生产经理***与原告约定了各楼栋脚手架的租赁期限及对各楼栋租赁脚手架的单价作出调整。由于被告施工工期延误,脚手架使用期限已超出约定的租赁期限,加上租赁物材料价格上涨,2018年6月27日经原告申请,案涉项目经理***及生产经理***签订确认,同意调整逾期租赁费由0.1元/㎡/天增加至0.15元/㎡/天。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案涉项目经理***、***、安全主管人员***、生产经理***、***、******等人签字确认脚手架搭建时间和拆除时间。经统计脚手架超期租赁费费用为1585571元,另被告与原告进行租赁期间的租赁费的结算,费用总计5411231.77元。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租赁费6996803元,但被告仅支付5746000元,下欠外架拆除超期费用1250803元。被告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某某公司辩称,一、***诉请外架拆除超期费没有合同和事实依据。2017年8月20日,某某某某公司与***签订了一份《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书》,其中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如总包单位整体出现停建、缓建现象,***应及时根据总包单位的要求自行安排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减,不得以此为由增加任何费用;同时第二款约定:如总包单位对工期有调整,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本案中,工期延期的原因在于工地整体出现了停建、缓建的现象,具体包括高压电线阻碍施工等,导致本案的脚手架工程工期超出了预期的工期,但根据双方的书面约定,***不得以此向某某某某公司主张外架拆除超期费,即工期延误的风险在双方签订《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书》时,***是明知且认可的,现其向某某某某公司主张超期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二、***主张的超期费计算单价违背合同约定且明显不合理。《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书》第五条第二款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形式…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自负盈亏,劳务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而进行调整。但***无视双方的明确约定,擅自将逾期费从0.1元/㎡/天增加至0.15元/㎡/天,涨幅已经达到了50%,是对原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变更。针对原告主张的单价上涨一事,基于:1.根据合同相对性,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需某某某某公司同意,但本案中某某某某公司明显是不同意的;2.***并非某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权员工,其无权代表某某某某公司同意调价;3.调价与合同中“劳务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而进行调整”的约定冲突,且该调价未经某某某某公司同意,且明显违背了双方合同中关于不得调价的约定,若按照调价后价格计算,将严重损害某某某某公司的利益;4.***是2018年7月中旬退场的,该调价单是2018年6月27日签的,也就是说***在即将退场之际,同意调价,某某某某公司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与原告恶意串通,通过调价损害某某某某公司利益;5.在2018年6月27日签调价单时,案涉各部分架业工程均在合同期内,均未出现延期情况,在该情况下,原告急于避开某某某某公司希望确定与合同约定内容直接冲突的调价单,显然其用心不良,早有预谋。请法庭注意上述提到的三个时间点。三、***主张的逾期的天数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没有事实依据。《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外架搭设日期从悬挑工字钢摆设日开始算至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拆除日期为止,春节期间扣除30个日历天不计工期;第二款约定:协议工期可因雨雪天、台风等…作相应顺延调整。本案中,***自外架到达工地即开始计算工期,明显与“外架搭设日期从悬挑工字钢摆设日开始”的约定相违背,某某某某公司认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期。同时,在工期中,按照合同约定也不应当计算雨雪天等导致工期延误或无法正常施工的天数,但***无视该约定,连续计算日历天数,明显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四、《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书》第四条双方约定:工程质量标准:按照“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或相关规范执行。确保达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若达不到以上标准,按0.5元/㎡处罚,若达到省级示范标准按0.5元/㎡奖励。本案中,***承包的脚手架工程未达到上述约定的“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根据合同约定,某某某某公司有权扣罚***相应的工程款0.5元/㎡×(5557+13221+13247+3571+8190+6142+3245)㎡=23808元,或将该部分款项作为已付款予以抵扣。五、关于某某某某公司实际已付款,除***认可的5746000元,另有三笔款项应计入。分别为:1.2019年4月两笔突击费用34200元和39065元,在***包工包料承包方式下,该费用应当由***支付,但实际由某某某某公司代付,该两笔费用应当计入已付款;2.2021年2月,某某某某公司退还***保证金5万元,该笔费用由***先行交给案外人***,某某某某公司并未收取,所以应当计入已付款;3.2021年2月,某某某某公司代***垫付工伤费用36000元,在***包人工承包方式,且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如安全事故对乙方人员伤害未达到国家规定伤残级别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某某某某公司垫付的该36000元,应当计入已付款。结合上述三笔款项的实际情况,某某某某公司认为已付款总额应当是5905265元。综上,***向某某某某公司主张外架拆除超期费明显违背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且在单价、天数等项目上未按合同约定计算,损害了某某某某公司合法利益。若***可以其从不遵守合同约定的不诚实守信的行为中获益,则公平正义在本案中不复存在。请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其各项诉请。
第三人***、***均未作陈述。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企业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书》复印件、费用结算单复印件、工期约定复印件、逾期拆除费用说明复印件、搭设时间证明复印件、外架拆除超期费用证明复印件、收条、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查询单网页打印件、(2021)皖16民终2557号民事判决书打印件、不可撤销承诺书复印件、(2021)皖0102民初11394号案件庭审笔录复印件、被告提供的证据***架业延期计算表复印件等证据,被告某某某某公司提交《工程项目经济承包经营合同》《春某里一期、二期工程项目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及结算协议》、《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书》复印件、《民事起诉状》《计算清单》《民事裁定书》(2021)皖0102民初11394号复印件、《情况说明》、《接处警记录》、《春某里抢工期合同外突击用工人员工资表》(两份)、《委托转账支付授权书及收款收据》、转账凭证、收条、协议、九江银行交易回单、签证、《安徽省和某建筑工程高速·静安春某里4、5号楼混凝土浇筑时间表明细》《商品砼合格证汇总表复印件(加盖城建档案馆业务专用章)》《悬挑式脚手架搭设安全验收表》、《关于迁移告诉静安春某里项目东侧高压电线的函》、现场照片打印件5张、《商品砼合格证汇总表(加盖城建档案馆业务专用章)》、《施工日志》《监理日志》《雨雪天气汇总表》打印件、2016年12月2日发布的《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打印件、2011年1月28日发布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打印件等证据,上述证据经本院核实后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某某某公司承建高速某某·春某里1#楼、4#楼~13#楼、幼儿园、日照商服中心及地下车库(一期)工程后,于2017年8月20日与***签订《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春某里1#、4#、5#、10#、11#楼及、日照商服中心及周边地下室,承包范围为主楼、配电房、地下车库等外脚手架安拆工程施工,包括地下室内支撑体系(不含人工搭拆)、临边洞口防护、泵管加固及施工所有外脚手架搭拆、临时脚手架等;承包方式为包人工、包主材、包辅材、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小型机具及手头工具、包超高补贴、包简易脚手架的搭拆、包涨价风险、包与其他工种的施合等;工期要求为外架搭设日期从悬挑工字钢摆投日开始算起至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拆除日期为止,春节期间扣除30个日历天不计工期;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位形式,劳务单价详见附表一《春某里二期工程劳务单价表》,乙方已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运输条件,确定协议单价不低于成本价;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自负盈亏,劳务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而进行调整,工程量依约定的规则按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施工图纸和劳务单价附表标注说明进行计算,如协议单价附表无特别标注说明,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如果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适用或推断出的相应计算规则,则执行按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工程量计算;符合本协议计价原则的签证必须经总包单位相关部门审批后方为有效;任何违反本协议计价原则的签证(如重复开工),无论现场人员是否已签字,结算时一律不予考虑;工程款支付:按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地下室外围脚手架(含临时架)搭设及内支撑系统材料按照相应工作内容图纸建筑面积计算:18元/㎡;十层(含跃层)以下建筑盘扣内支撑系统材料及外围脚手架(含悬挑、临时架、洞口防护、安全通道、坠落半径防护)搭拆按照相应工作内容图纸建筑面积计算:38元/㎡;十层以上建筑盘扣式内支撑系统材料及外围脚手架搭拆(含悬挑、临时架)按照相应工作内容图纸建筑面积计算:45元/㎡。延期按照单栋楼面积(建筑单栋面积计算,春节期间扣除15日历天不计工期)每天支付0.1元/㎡违约金。每一次及最后一次悬挑增设一道加强平网间距为6m、悬挑架的槽钢预埋环使用U型钢板压环、悬挑工字钢大于4.5m增设一道卸载钢丝绳(含槽钢主材等所有材料)、临边、洞口防护、安全通道、加工期、楼梯间砌筑及装饰用脚手架,外墙后浇带需二次搭设的脚手架、接料平台安装、砼拖泵泵管加固搭设架、悬挑槽钢穿砼墙等部位木盒安装、凿除等已包含在以上综合单价内,以上综合单价已包含乙方为实施和完成所需的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支付方式按照结构六层为一支付节点、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0%;外架拆除完成后,支付已完工程总价的90%;余款工程决算完成半年内付清(无息)。工程进度付款和结算时均需提供真实的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任务完成后或中间过程人员减少,应向甲方提出退场报告和退场人员名单,劳务人员办理完退场手续并签定《退场承诺书》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依约组织人员施工。审理中,***和某某某某公司对***实际施工的范围除合同约定外还包括案涉项目6#、7#楼的外脚手架安拆工程无异议。
2018年5月8日,***、***、***共同书面确认“一、工期约定,4#、5#楼12个月,其余楼栋9个月(春节不扣除)。二、单价调整:4#、5#楼50元/㎡,其余楼栋40元/㎡,地下室20元/㎡”。
2018年6月27日,***在***出具的书面调价材料上签字“同意调整”,该材料载“我架业承接二期架业工程,应于2018年7月份陆续竣工拆除,现施工工期延误,产生逾期费用,由于钢管、辅材等周转材料的租赁价格上涨,之前结算的逾期费用单价0.1元/㎡/天远远低于现在市场价,致使我架业处于亏本运营,现将2017年签订的二期逾期费用由0.10元/㎡/天,增加至0.15元/㎡/天”。
2018年11月1日,***在《(春某里2018.7.30日前)项目外架施工班组费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工程造价为2232217.6元。2021年1月30日,***在《(春某里2018.8.1日后)项目外架施工班组费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工程造价为3179014.17元。
审理中,某某某某公司提供《工程项目经济承包经营合同》《春某里一期、二期工程项目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及结算协议》主张案涉工程系其于2017年发包给实际施工人***、***施工,***、***于2018年7月退场停工以及案涉项目4#、5#、6#楼首层悬挑开始日期和10#、11#楼和日照客服中心外架搭设开工时间。***陈述认可某某某某公司已支付5746000元(其中,合同租赁期间的租赁费用总计5411232元已支付完毕,外架拆除超期费用1585571元,仅支付334768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和被告某某某某公司签订的《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定力。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超期费用即《施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的延期违约金,该条约定“延期按照单栋楼面积(建筑单栋面积计算,春节期间扣除15日历天不计工期)每天支付0.1元/㎡违约金”,原告***主张由第三人***单方书面同意其申请上调逾期单价的申请,其未能提供***的该行为经被告某某某某公司授权或被追认,该调价意见对被告某某某某公司无约束力,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延期违约金计算标准仍按合同约定的0.1元/㎡/天认定。关于工期问题,根据***提供的证据可知双方明确约定工期4#、5#楼为12个月,其余楼栋9个月(春节不扣除)。对于工期开始时间,除被告某某某某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的4#、5#、6#楼首层悬挑开始日期和扣除春节期间工期30天,其余楼栋的工期开始时间应按照原告***主张外架搭设时间计算工期开始时间,按双方约定的工期分别计算出的外架应拆除时间至实际拆除时间应为延期时间,但还应根据合同约定单栋楼扣除春节期间15天不计工期,综上,被告某某某某公司应支付原告***延期违约金合计804995.03元(详见计算清单),扣除原告***认可的被告某某某某公司已支付款项334768元,被告某某某某公司仍应支付原告***延期违约金470227.03元。被告某某某某公司主张扣除雨雪天、停工天数等不计工期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该项辩称主张不予采纳。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延期违约金470227.0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22元,由被告安徽省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负担6922元,由原告***负担1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省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延期违约金计算表
楼栋
面积
㎡
工期开始时间
外架实际拆除时间
春节扣除工期时间
延期天数
延期违约金标准
元/㎡/天
延期违约金
元
1#
5557
2017/10/18
2019/1/26
15
178
0.1
98914.6
10#
8190.64
2017/11/1
2019/1/22
15
160
0.1
131050.24
11#
6142
2017/11/25
2019/3/17
15
190
0.1
116698
日照中心
3245
2017/12/23
2019/1/6
15
91
0.1
29529.5
4#
13221.7
2017/10/19
2019/3/29
45
117
0.1
154693.89
5#
13247.62
2017/10/21
2019/5/13
45
160
0.1
211961.92
6#
3571.66
2018/8/9
2020/1/16
15
174
0.1
62146.88
合计
80499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