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皖06执23号
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阜阳市博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3)皖06民终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5件,由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85元。因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执行追缴。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585元。至此,本案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作执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