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皖0604执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阜阳市博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6民终11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阜阳市博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淮北市相山区××路××号××(西区)4幢901室有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9)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6号、0××7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路××号××(西区)4幢901室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9)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6号、0××7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0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