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皖0604执1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阜阳市博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6民终11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阜阳市博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阜阳市博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需要将所冻结的款项予以划拨。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扣划银行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0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