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双林体育场第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6640-2号
原告:安徽双林体育场第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1188号水丽坊14幢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ECF06G(1-1)。
法定代表人:秦国玲,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北侧静安新天地2幢S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049060973。
法定代表人:郭川,总经理。
原告安徽双林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安徽双林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双林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双林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22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42元,由原告安徽双林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晓萌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杜丽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