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1915号
申请执行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黔中路电子信息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习水县文体旅游局。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红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19)遵仲裁字第773号调解书,受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与习水县文体旅游局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习水县文体旅游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习水县文体旅游局银行存款人民币580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