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36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黔中路电子信息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3734252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1月25日,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娟,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该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磅礴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路83号(麒麟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87266544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审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东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600654。
负责人:熊珂。
原审第三人:盘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办**北路党政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9465402。
法定代表人:**,系盘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审第三人:盘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五十米大街粮贸大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3658。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该局科技发展中心主任。
上诉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磅礴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盘州市人民政府、盘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88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