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贵州贵安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3民初148号 原告:贵州贵安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065758138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22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贵州贵安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黔中路电子信息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37342524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贵安新区白马大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900057097384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第三人:贵州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双创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14361247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本院依法受理贵州贵安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第三人贵州云谷数据有限公司、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贵州贵安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贵安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邓 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姜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