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民辖3号 原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黔中路电子信息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37342524F。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2号附10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12594715。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科技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联通科技公司诉请:一、判令***公司对项目进行验收;二、判令***公司支付进度款1243238.99元;三、由***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联通科技公司与***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签订《安顺市普定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合同》,约定联通科技公司为***公司承建的普定县人民法院审判庭提供网络产品并安装,***公司按进度的75%支付工程款。2021年5月,联通科技公司提交进度报告后,***公司未予验收,亦未支付工程款。故诉至一审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程系该院新建的审判大楼,该院不便受理此案,故请求本院将该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系案涉工程的项目使用方,为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优  海 审 判 员 王  明  芹 审 判 员 王    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    芳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