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习水勇易科技有限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原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3财保1号 申请人:习水勇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希望社区希望城一期三批次3-6-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9686149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原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黔中路电子信息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37342524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习水勇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账号为:2402××××7688及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万东支行账号为:2402××××5779的银行账户存款以362056.14元为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对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习水勇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习水勇易科技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保单予以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账号为:2402××××7688及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万东支行账号为:2402××××5779的银行账户存款以362056.14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30.00元,由申请人习水勇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王 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