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湄潭县文化馆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8民初1066号 原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黔中路电子信息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员工。 被告:湄潭县文化馆,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街***路66号1栋。 法定代表人:**,馆长。 原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与被告湄潭县文化馆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全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俊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