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2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灵林农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谷堡乡谷堡村七组1栋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黔中路电子信息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灵林农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的(2021)黔0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贵州灵林农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贵州灵林农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灵林农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贵州灵林农业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高 瑞
书 记 员 汪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