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某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破申66号
申请人: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刘集镇盘古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保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扬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大学北路31号-7。
法定代表人:周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扬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将执行案件转破产审查。本院执行局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苏1003执1301号执行决定书,将涉扬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1003民初2608号民事调解书。该裁定书生效后,因扬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苏1003执1301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苏神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四方商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抵押给他人的房产,但未处置,另本院通过拍卖无证房产方式执行到位部分款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因本院执行部门在申请执行人江苏神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四方商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设定抵押的房产尚未处置,且(2022)苏1003执1301号案件仍处于继续执行程序中,本案现无证据显示本案符合“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因此扬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
综上,本案不具备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谷 丹
审判员 成谷信
审判员 过雪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