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王保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周翔,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根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91执30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伏 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仇青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