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91民初3067号
申请人: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刘集镇盘古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韩泰南路18号。
被申请人: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汇东路92号。
申请人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