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003财保1号
申请人: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刘集镇盘古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平山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扬州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XXX的房产,保全金额7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扬州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XXX的房产,保全金额7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圆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