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永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程重工有限公司与扬州永盛彩板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84执154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程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八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姚茂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永盛彩板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王保青,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宏程重工有限公司与扬州永盛彩板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宏程重工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且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0民终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程重工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