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宏塔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宏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江苏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03执26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宏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殷庄路五金机电城15街区**。
法定代表人:杨传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大自然牧业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孟勇,该公司总经理。
徐州宏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江苏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56986.9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7年9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7年9月至12月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徐州市大自然牧业市场××、××楼××室房产,因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C×××**、苏C×××**、苏C×××**号车辆,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7年12月28日本院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过程。申请人认可本院采取的穷尽措施,并无其他线索可提供,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祖庆锋
审判员  高尚锋
审判员  臧 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