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03民初7630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X街道X小区X幢X室。
被告:扬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扬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1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