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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甲公司、苏州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6民初11317号 原告:苏州某甲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某乙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查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某甲公司与被告苏州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