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06民初11317号
原告:苏州某甲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某乙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查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某甲公司与被告苏州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