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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5054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姬某某,职务:经理。 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呼和浩特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