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开元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202民初4889号 原告: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包头市东河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 法定代表人:呼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汉族,1990年8月3日出生,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杜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某、杜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