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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202民初2492号 原告:陶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赵某,女,汉族,1989年1月2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内蒙古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赵某建设工程事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陶某某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1.12元,减半收取计2375.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