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普声电气有限公司

杨某某与陕西普声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执字第00891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普声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普声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4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向本院共缴纳10317元,其中本案案款10263元,执行费54元。现本院已将案款10263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对此予以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46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