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普声电气有限公司

陕西普声电气有限公司与洛阳玻纤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洛执字第31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普声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洛阳玻纤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原洛阳洛玻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陕西普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玻纤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5)第44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普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洛执字第317号执行一案指定由孟津县人民法 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