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81民初3212号
原告:台州聚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桥下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普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软件园普声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聚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陕西普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聚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聚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2.50元,由原告台州聚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