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252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回族,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其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宋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