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民初501号
原告:***,男,回族,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男,回族,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8月15日签订了租期为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甘肃省张家川县XXX三间门面房。十年租期届满后,双方每年续签租赁合同。2016年7月15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不再续租并承诺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后双方解除合同。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房屋一直由被告占有。2019年3月,被告以返还其设备为由将原告诉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被告将其屋内设备拉走后向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被告向法院申请了撤诉。但涉案房屋被告一直未恢复原状,原告亦未向他人进行出租,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24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到期2016年8月15日至现在继续占用原告房屋费用24514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后续损失按实际追加请求);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恢复费用26109.1元。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纠纷应由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双方所签合同虽约定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但该约定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其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