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民初1360号
原告:***,男,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6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被告: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8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 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