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4878号
原告:周某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左某,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汤某某,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某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江苏某某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第三人:王某某,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第三人:刘某,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第三人:郑某某,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原、被告及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左某、汤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周某某、左某、汤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