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特632号
申请人: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好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技术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某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某某技术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某技术公司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