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522民初2020号
原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66216171M,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北段U乐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艳,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保江,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阳城县芹池镇北宜固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522ME2853868G,住所地阳城县芹池,住所地阳城县芹池镇北宜固村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孟军红,任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兵,阳城县町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城县芹池镇北宜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20,减半收取6360元,由原告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学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闫帅鑫